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5〕957号
2005-10-13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

【发文字号】 国税函〔2005〕957号

【是否有效】

【发文日期】2005-10-13

四川省地方税务局:

你局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》(川地税发〔2005〕126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财库函〔2003〕6号)和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“税务稽查收入”等账户问题的通知》 (国税函〔2003〕928号)的有关规定,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“税务稽查收入账户”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,《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人民银行、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8〕194号)同时废止。“税务稽查收入账户”撤销后,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 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。

立即登录